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进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它对于构建“阳光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途径。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正式施行,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和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行政机关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受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需要延长的最长不得延长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甲建设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被告却只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且在答复书内仅公开了几项内容,对于其余申请公开事项,被告以“12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的其他信息不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或者在我局经检索不存在”为由不予公开。为保障原告的知情权,将被告诉至法院,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陈玉琢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判令对原告的申请事项重新答复。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
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积极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进行,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本案中,原告张某是涉案项目的业主,该项目的建设管理涉及其切身利益,原告张某申请获取相关合法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被告甲建设局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因此,被告甲建设局于2023年5月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证据不足,应当对原告的申请事项重新答复。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甲建设局于2023年5月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对原告张某的申请事项重新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