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和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并生效是以扶养人和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为前提的,协议一旦签订,双方不可随意更改、撤销协议。遗赠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需遗赠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生效,遗赠人可随时单方面撤销、更改遗赠内容。
本案中,因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二人负责扶养赵某父亲弟弟,并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现赵某父亲与其弟弟均已过世,因原告子女上学问题,原告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故请求法院确认该扶养协议的效力,并判决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王莉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判令涉案协议有效,获得涉案房屋所有权。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争议的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民法典施行以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本案中,赵某父亲弟弟在村委会成员见证下与原被告夫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该协议有效,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协议约定赵某父亲弟弟去世后,涉诉宅院内房屋归原、被告所有,经确认宅院房屋包括:正房四间、正房后面北房四间、东西厢房各三间,南房五间,原告主张该房屋归其所有,被告表示同意,对此本院不持异议,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赵某、被告杨某与赵某父亲弟弟签订的涉诉《协议书》有效;
二、位于涉案房屋院内的正房四间、正房后面的北房四间、东西厢房各三间,南房五间归原告赵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