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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拒,谢波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判令限期公开

中恒信胜诉 |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拒,谢波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判令限期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如需延长答复期限,需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案中,原告为核实涉案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向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然被告在答复书中对原告所申请获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信息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被告的答复行为违法,认定事实缺乏法律依据,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谢波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判令被告限期公开政府信息。

 

中恒信胜诉 |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拒,谢波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判令限期公开

 

中恒信胜诉 |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拒,谢波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判令限期公开

 

中恒信胜诉 |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拒,谢波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判令限期公开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作为土地管理部门具有公开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

 

  被告以原告何某申请公开的案涉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商业秘密,第三人不同意公开而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项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而不应公开。故被告答复书中关于案涉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予公开的部分,应予以撤销。

 

  综上,被告针对原告何某申请公开的第3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缺乏法律依据,应当撤销并依法公开。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2023年9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关于“涉案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予公开部分;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何某公开“涉案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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