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身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为应配备适当的人员为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预防处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二是财产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义务。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购买两张由被告销售的案涉项目双人门票,游玩途中滑倒导致原告右胳膊关节处骨折。然被告对于受事件没有积极的解决态度,仅支付部分医疗费用5000元及护工700元,后续费用不愿再承担,原告身心受到很大的伤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任杰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应付赔偿费用。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其服务场所应当对消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对其场所内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甲公司开设的滑雪场内多为冰雪地面和大型设施,对其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管理措施要求较高。本案原告在过渡台阶阶段路滑摔倒受伤,被告虽在轮胎道设立栏杆,但没有证据证明过渡台阶阶段有采取安全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而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在未采取一定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从事存在一定安全风险的娱乐项目存在的安全风险,故其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上,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大小,本院认定被告甲公司承担70%的责任因被告甲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之规定,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现被告甲公司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本案中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在公众责任险限额内对被告甲公司应承担的部分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药费:原告提交了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五医院出具的门诊、住院收费凭证,属合理费用;关于太原市尖草坪区骨科医院于2023年2月22日出具的207元的票据,显示“西药费”,但原告没有提供医嘱等证据证明该费用与治疗侵权行为导致的伤情有关,故本院不予支持。
经本院核算数额为1291.37元+7193.14元+166.7元+18908.15元=27559.36元;2.误工费:按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的通知》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参照80元/天的标准计算,即80元/天x210天=16800元;3.护理费:120元/天x75天=9000元;4.营养费:50元/天x90天=45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x20天=2000元;
6.交通费:原告没有提供具体的交通费票据本院结合原告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酌定数额为300元;7残疾赔偿金:39532(2022年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x20年x10%-79064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故原告主张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9.鉴定费:2500元。即被告甲公司应向原告支付27559.36元x70%-1万元(保险公司承担的医药费限额)-5700元=3591.552元。根据被告甲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公众责任险》的约定,被告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医药费1万元,(16800元+9000元+4500元+2000元+300元+79064元+5000元+2500元)x70%=83414.8元。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甲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某医药费3591.552元;二、被告保险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费用9341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