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另,《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2017年为结婚从被告一处购买涉案房屋作为婚房,在装修期间,案涉房屋内两个卫生间返水严重,找被告一反映后,被告一给原告重新做了下水。至2022年年底,房屋装修完毕。然2023年1月,又发现涉案房屋门口和电梯处都有水。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崔继梅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法院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相应损失费用。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审理中,关于因房屋返水造成的损失。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原告主张暂计300000元,案涉房屋为精装,装修费88725元,原告提供装修收据及支付凭证130000元,二被告均未对案涉房屋漏水提供不能证明其没有证据的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本院酌定赔偿100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甲公司、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因房屋返水损失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