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和被告于2009年2月27日登记结婚。2012年6月8日,被告作为买受人与涉案房屋原所有权人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涉案房屋,成交价516.5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卖方支付了购房款,涉案房屋于2012年7月4日过户登记至被告名下。2012年7月26日,被告书写一份《证明书》,内容为:“兹证明涉案房屋房屋实际拥有人为原告,虽房产证名称为被告,但仅为代替持有,此房屋所有权与被告无关。特此证明。”
原告称,原被告之间本来有一套房屋,原告系独生女,2012年原告的父母退休后决定来京照顾原告,原告打算买一套房屋给父母居住。由于原告不是北京户口,也无法提供连续五年以上纳税及社保证明,没有购房资格,只能以被告的名义买房。购房款516.5万元均系原告筹集,有原告父母出资,有原告代人理财的他人款项,有部分借款。原告在2012年7月2日向被告账户打入590万元作为购房款。涉案房屋于2012年7月24日开始装修,装修款及家具款均由原告父母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但被告迟迟不办。近期被告离家出走并将该房屋产权证带走拒不交给原告。故此起诉请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系原被告婚后共同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证明书系被告本人所写,因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性格不合,2012年双方再次出现矛盾,当时双方协商均同意离婚,但原告精神出现失控,经常吵架,被告为了迁就原告,因此在原告的要求下对家里的房产进行让步,签写了这份证明书。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出庭参与庭审并发表了我方代理意见:原被告婚后于2012年7月4日购得涉案房屋,被告于2012年7月26日出具《证明书》,明确声明该房屋为原告个人所有,与被告无关。现被告辩称《证明书》系为离婚而写,但根据生活常识,原告在与被告离婚期间以被告的名义购买房屋明显违背常理,被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没有落款日期,且协议书中有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的内容,被告无法证明《离婚协议书》系与《证明书》同时期产生,无法证明其书写《证明书》时存在双方离婚或其受胁迫的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与原被告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涉案房屋购房款均系原告筹集,且房屋交付后由原告父母居住至今的事实。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被告在《证明书》关于涉案房屋为原告个人所有,与被告无关的表述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现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