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9月26日,被告(出卖人)与原告(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购买涉案房屋,并约定了付款方式及期限、逾期付款责任等相关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481287元,并于2008年12月办理了涉案房屋的入住手续。2010年3月5日,被告向原告寄发解除合同通知书,以原告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前去贷款银行办理完毕贷款手续,也没有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清剩余房屋价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同年,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原告所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解除、由原告协助其办理网签及备案登记的注销手续并支付违约金及腾退涉案房屋。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3月19日判决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已于2010年3月8日解除,原告给付被告违约金18000元并协助被告办理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注销登记手续以及腾退涉案房屋,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481287元。该判决已于2012年6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腾退并返还涉案房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二审。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一审被告出庭参与二审庭审并发表了我方代理意见: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于2010年3月8日解除,并判令原告腾退涉案房屋。根据上述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已无权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因此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腾退并返还涉案房屋的诉请并无不当。
【判决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