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伙同胡某、宋某等人于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间,通过业务员发传单、组织一日游等途径公开宣传,以认购新能源电动汽车并代为销售等为名,与集资参与人签订《新能源电动汽车订购合同》《新能源电动汽车车辆委托代销合同》等协议,承诺高额回报,吸收不特定社会公众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其中,被告人及其所带领的团队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被告人唐宏娟于2022年2月7日被抓获归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唐宏娟的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100万元。
中恒信律师意见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其行为非暴力性犯罪,一贯表现良好,有立功表现,已大额退赔,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所得金额有误,综上,法院应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家属已代为退赔部分违法所得在案,故法院依法对其所犯罪行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