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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邹仪章律师代理的房屋买卖纠纷案成功二审改判,驳回对方起诉

中恒信胜诉 | 邹仪章律师代理的房屋买卖纠纷案成功二审改判,驳回对方起诉

  1997年6月,某庄党总支、某庄农工商联合公司向张某出具《荣誉证书》,载明:张某同志,你为某庄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特授予某庄荣誉村民称号并奖励住宅楼庭院一处,享有永久使用权。后张某在该土地上自建房屋一幢。

 

  2014年7月11日,王某与张某签订《房产购买协议书》,约定:经友好协商,张某将北京市某别墅房产转让于王某。付款方式:首付50万元。自2015年起每年付款100万元直至付清余款400万元。后因王某有部分逾期交付购房款的行为,张某向法院起诉主张合同无效。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均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该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因此王某与张某于2014年7月11日签订的《房产购买协议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中恒信邹仪章律师提出关键性观点:本案所涉及的房屋系建设在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上、未办理合法建设审批手续的房屋,王某和张某均非涉案房屋所在地村集体的成员。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此类房屋如何处理并未出台明确规定,如何界定双方当事人对于涉案房屋的相关权利义务尚无定论,张某起诉要求通过现行法律确认因此类房屋流转引发的争议和法律适用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某的起诉。

中恒信胜诉 | 邹仪章律师代理的房屋买卖纠纷案成功二审改判,驳回对方起诉

中恒信胜诉 | 邹仪章律师代理的房屋买卖纠纷案成功二审改判,驳回对方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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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案所涉及的房屋系建设在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上、未办理合法建设审批手续的房屋,王某和张某均非涉案房屋所在地村集体的成员。张某自认涉案的房屋并非一审中其出示的1997年某党总支、某庄农工商联合公司向其颁发的《荣誉证书》中所载的“奖励住宅楼庭院一处”,而是其2000年左右向某庄村购买的土地后,委托商某建房后出售给王某。

 

  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此类房屋如何处理并未出台明确规定,如何界定双方当事人对于涉案房屋的相关权利义务尚无定论,张某起诉要求通过现行法律确认因此类房屋流转引发的争议和法律适用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对于部分事实认定有误,对于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实体处理欠妥,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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