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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研究 | 劳金晶律师:全面盘点破产清算常见的法律要点

  破产清算程序是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组成部分之一,与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共同构成独立的债权债务清理程序。企业如何依法退出市场是许多企业、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越来越关注的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从实务角度出发,为大家分析解读了破产清算中常见的法律要点,供大家阅读。

 

中恒信研究 | 劳金晶律师:全面盘点破产清算常见的法律要点

 

  一、企业“资不抵债”就一定要破产清算吗?

 

  不一定。根据《企业破产法》,“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选择和解、重整或清算三个程序。

 

  与破产清算不同的是,破产重整可以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关门清算,从而获得恢复生机的机会。

 

  二、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在适用条件上有何不同?

 

  答: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的适用条件是相同的,均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而破产重整的适用条件则相对宽松,不仅在破产原因已经发生时可以申请重整,在债务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即是在存在破产可能情况下也可以申请重整。

 

  三、企业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还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

 

  不能,只能请求确定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二款“债权人就争议债权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承担偿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该债权人变更其诉讼请求为确认债权”,即是对债权异议诉讼性质的明确认定。因此异议人在诉讼请求中应写明请求法院确认某某债权,而非请求判令某某债务人偿还债务。

 

  四、是不是只有企业资不抵债了才能申请破产清算?

 

  不是。

 

  《人民司法》第9号案件表明,即使在企业资能抵债的情况下也能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第1款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指的是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且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即包括停止支付的外观事实和缺乏清偿能力的内在原因。

 

  五、已经用以担保的财物还属于破产财产吗?

 

  已经用以担保的财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但超偿付后有剩余的部分属于破产财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了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更为明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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