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时,无论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都应当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确认意见。因为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在离婚之后父母对子女抚养权、抚养费问题出现纠纷,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本期内容,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尹雅群律师,分析总结司法判例,对抚养权、抚养费纠纷案件裁判要点为大家进行汇总。
未经另一方同意,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擅自将未成年子女交由他人代为抚养的,另一方能否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裁判观点
未经另一方同意,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擅自将未成年子女交由他人代为抚养的,实际已使得未成年子女脱离了父母的监护,应当认定该方未完全履行抚养义务,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另一方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抚养子女的一方与他人结婚生子,另一方能否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裁判观点
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生育这一事实不属于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在没有证据证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再婚生育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人民法院不宜以该理由支持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子女送回老家由亲属代为抚养,造成另一方探望很困难,另一方能否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裁判观点
父母一方擅自改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地点,客观上增加了另一方探望子女的难度,若父母一方或代其抚养子女的亲属还存在其他阻挠探望的情形,则不仅让未成年子女与父母身心处于长期分离状态,还让未成年子女在不得不面对父母离婚带来的生活变化后又再次面临生活教育环境的不稳定。在综合父母抚养条件、子女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对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应予以支持。
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子女在要求其支付抚养费的同时,能否主张逾期利息?
裁判观点
抚养费的给付义务具有人身属性,并非普通的金钱债务,故不宜直接参照《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父母之间本身仅有抚养费支付时间而没有迟延履行后果之约定时,对抚养费迟延支付利息之诉请,不宜予以支持。
离婚时父母双方约定的抚养费金额较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否以再婚生子、家庭负担加重为由,以子女名义向另一方主张分担实际发生的抚养费或主张增加抚养费?
裁判观点
父母离婚时约定较低的抚养费数额或者免除非直接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的,应理解为双方就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分担之抚养费或者不分担抚养费达成一致,该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履行。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子女生活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经济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如果不增加抚养费将导致子女难以维持正常生活。
支付抚养费的一方,负担能力暂时性严重降低且这种状况持续至诉讼中的,可否请求降低抚养费标准?
裁判观点
父或母负担能力确实因工作变动、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暂时性严重降低的,可综合考虑原抚养费标准、子女实际生活所需以及父母另一方的负担能力等因素,酌情给予支付抚养费的父母一方一定时间的过渡期,仅在过渡期内适当降低抚养费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