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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研究 | 刘星雨律师:夫妻共有股权,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

中恒信研究 | 刘星雨律师:夫妻共有股权,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

 

  夫妻共有股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出资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由夫妻共同所有的股权。虽然,对于夫妻共有股权可分,法律已给予明确的答案。但是,因股权兼具人身权及财产权的双重属性,性质较为特殊,对股权进行分割,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利益,还可能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进而影响公司的人合性基础。因此,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问题,一直是公司法与婚姻家庭法交叉领域的疑难问题之一。现行法虽对共有股权分割进行了规定,但法律在实践适用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影响该类纠纷的有效解决。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刘星雨律师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就实践中对此类问题的处理进行归类整理,阐述如下。

 

  实践中,在如何分割的问题上,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处理:

 

  区分诉请,明确审查要点

 

  在请求分割夫妻共有股权的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请通常可分为两类,一是请求折价分割,二是请求直接分割股权份额,简而言之,也即当事人是选择要钱还是要权。

 

  对于该两类诉请,实践中的处理思路存在较大差异。一般而言,当事人若仅请求进行折价分割,则该类纠纷的处理与一般的财物分割处理思路大致相同,考量的关键在于股权价值的确定。当事人若是请求直接分割股权份额,要求成为公司股东,此时对于纠纷的处理则应当充分考虑公司的人合性问题,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纳入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

 

  当事人仅要求折价分割,确定股权价值

 

  在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纠纷中,若请求分割股权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成为公司股东,仅要求对股权的价值进行分割,此时,法院的审查重点在于如何确定股权的价值。

 

  若夫妻双方对共有股权的价值能够协商一致,或者虽未能协商一致但均同意进行价格评估,法院可依据双方协商一致或评估确定的价值,判决由持股一方向非持股一方支付补偿款,从而解决共有股权的分割问题。

 

  若夫妻双方无法就股权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同时价格评估因持股方或公司不予配合等原因无法完成,此时,法院可综合考虑非持股方主张的股权价值或出资金额、公司经营状况、财务信息等因素认定股权价值,据此作出判决。

 

  当事人要求分割股权份额,依据民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在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纠纷中,若非持股一方当事人请求分割股权份额,登记成为公司股东,由此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因此,在该种情况下应当适用的分割规则将较为复杂,不仅应考虑《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还应当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股权收益的分割请求,区分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

 

  股权,除本身具有财产性价值外,因持有股权而对公司经营收益享有分配利益,故持有股权期间还将获得相应的收益。股权的收益主要体现为四种形式,股息、红利、增值、派发。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股权的收益亦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分割共有股权时,共有股权的收益当然属于可分割的客体。

 

  对于股息、红利,该两类收益均属于直接收益,可直接分割。而股权增值与派发产生的股权增持等均为间接收益,其带来的收益实际上均需通过股权转让或拍卖才能实际获得,故其分割的规则应当参照前述共有股权分割的规则分情形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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