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及时处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的共同共有财产,不仅有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利益,而且有利于打击被执行人企图利用共有财产难以处分来规避执行的行为。但是,对于该类案件,必须首先审视的是,共有财产可否执行?共有财产份额如何确定?在份额无法确定时,是否只能通过析产后,才能采取拍卖等处分措施?诸如此类问题,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崔继梅律师拟作简要探讨。
生效法律文书仅载明被执行人个人为债务人,对于下列财产,执行法院一般可以执行:
(一)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配偶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
(二)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财产以及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认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或同意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接受强制执行的财产;
(三)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执行共有财产,是否必须先经诉讼明确共有份额才能执行?根据查扣冻规定第14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因此执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权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提出析产诉讼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者诉讼,执行法院不应继续执行。
共有财产的执行程序一般包括:
(一)对共有财产先行采取扣押、查封、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同时将查控情况以书面或者其他确认知悉的方式告知其他共有人。
(二)确定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
(三)确定分割和变价方案,对共有份额进行强制分割变价。
(四)在份额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共有财产可以分割,并且分割不会减损共有财产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实物分割后再予变现。如不能进行实物分割,或分割后会导致共有财产价值明显减损的,应当整体变价后执行相应的价款。因此,对于共有财产,应当先行实物分割后执行,但不能实物分割或分割会导致财产价值明显减损的,执行法院可以整体处置。
对于处置后变价款的执行,以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为限。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以登记公示为准;没有登记公示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但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以及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以1/2份额为限执行。
在人民法院整体处置前,共有人愿意支付被执行人应有份额部分对应的价款申请排除执行,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此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处置时鼓励共有人积极参与竞买,共有人竞买成交后仅需支付被执行人应有份额部分对应的价款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