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运动具有对抗性、风险性等固有特点,受害人对于自身能力以及运动危险系数均有所认知和预见,仍自愿参加的,应当认定为“自甘风险”行为。有关“自甘风险”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震律师依托法律法规并结合司法考量对内容进行了解析,供大家参考。
一、自甘风险的介绍及适用条件
自甘风险即甘冒风险,指参与者事先了解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害或事故,仍自愿为此行为,并愿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适用自甘风险规则需要具备如下基础关系要件和冒险行为要件:
从事的行为具有导致冒险行为人遭受损害的可能性。
冒险行为人对于危险和可能的损害有预见或认知。
行为人默认可能发生但不确定发生的损害风险,并愿意承担损害发生的不利益。
行为人自甘风险行为并非出于尽法律或者道德上的义务。
行为人自甘风险是为了获得如无偿、重赏或特殊期待等非常规利益。
6.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文体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是否可以自甘风险为由抗辩不承担责任?
文体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主要指如篮球等比赛主办方、场馆、景区、商场等管理者、组织活动的学校、机构等。认定其是否承担责任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进行判断,此时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有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主要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教育、管理职责直接相关。若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教育管理等义务,则应当承担责任;若不存在过错,即使出现受害人遭受损害的情形,也无需承担责任。
三、自甘风险与过失相抵规则的区别?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作为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责任的抗辩事由有所不同。
一是,对于受害人的注意义务和程度要求不同。自甘风险中受害人对于他所愿意去承担的危险有清楚、明确的认知。而过失相抵对于受害人的注意程度并非出于注意义务角度考虑,受害人单纯的不注意也可能构成过失相抵的适用。
二是,自甘风险体现为受害人以基础法律关系中的同意表现出自愿承担危险意思,而过失相抵中不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受害人即使出于故意,也并非通过民事行为表示主动去承担风险的意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