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以及人生价值观念的转变,导致当今社会的离婚率不断攀升,随之而来的是离婚男女之间的信任感降低,以至于涉及亲子关系的法律纠纷数量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在司法实践中,亲子关系的纠纷是一个疑难复杂点,因亲子关系纠纷引发的诉讼,也被称为亲子关系异议之诉,本期内容,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子曦律师就对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相关问题,为大家作讲解。
一、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请求权基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中,涉及对亲子关系之诉的规定,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二、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主体问题
在民法典中,对于亲子关系之诉主体的法律规定非常明确,在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中,父亲、母亲或者成年子女均可成为诉讼主体;但在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中,仅父亲或者母亲才可成为诉讼主体,成年子女被排除在外。在亲子关系异议之诉中,成年子女只享有提出确认亲子关系的权利,不享有提出否认亲子关系的权利;未成年子女既不享有提出确认亲子关系的权利,也不享有提出否认亲子关系的权利。
三、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举证问题
在亲子关系异议之诉中,如各方当事人均予以配合进行亲子鉴定,则以鉴定意见作为最终认定的结果。但亲子鉴定毕竟是涉及人身关系性质的鉴定,如一方不愿意配合,则无法进行鉴定,为了能够解决司法实践的这一难题,立法者创设了推定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四、亲子关系异议之诉推定规则的例外
推定规则的例外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一方当事人私自带子女去做亲子鉴定,并将鉴定报告作为证据提供,但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当在诉讼中,另一方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由于无法确认一方私自鉴定的采样是否真实,故无法适用推定规则予以认定。
2、在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过程中,一方请求确认与父亲存在亲子关系,但其父亲已经去世,无法进行亲子鉴定的采样,一方当事人要求与其同父异母的兄弟或姐妹之间进行血缘关系鉴定,如果其兄弟或姐妹不配合做鉴定,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由于兄弟姐妹之间的准确率不是特别高,无法达到准确认定的标准,不论做不做鉴定,都不能完全确认,故无法适用推定规则予以认定。
3、在涉及亲子关系的婚姻家庭案件中,一般来说亲子鉴定必须要有未成年人的配合,而对于8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其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对亲子关系的鉴定有一定的理解和认知程度,所以在其了解情况后,如果坚决抵制做亲子鉴定的话,法院要尊重其意思表示,这也是考虑基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故无法适用推定规则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