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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房屋装修引发纠纷,王莉律师帮助当事人二审胜诉,维持原判

中恒信胜诉 | 房屋装修引发纠纷,王莉律师帮助当事人二审胜诉,维持原判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进行工程建设并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完工工程,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价款。因此,在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发包人在承包人交付建设工程后,应交付工程价款。

 

  本案中,陈某与甲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就涉案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因双方就合同增项发生争议,陈某要求甲公司退还其施工款、拒不修复施工质量问题违约金等费用,并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结果为:一、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陈某位于涉案房屋内发生倾斜变形的卧室门修复至完好状态;二、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陈某安装费1530元;三、陈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40410元。现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王莉律师的帮助下,甲公司二审胜诉,法院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

 

中恒信胜诉 | 房屋装修引发纠纷,王莉律师帮助当事人二审胜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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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房屋装修引发纠纷,王莉律师帮助当事人二审胜诉,维持原判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进行了施工,且涉案工程存在增项,故甲公司就其施工的部分有权要求陈某给付相应的工程款,一审法院判令陈某向甲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陈某以增项单系其与涉案工程工长戴某所签,不是其与甲公司合同的内容为由拒绝支付相应工程款,但戴某认可其就增项与陈某所达成的协议系职务行为,所涉款项应由甲公司收取,甲公司亦认可戴某与陈某所达成的协议。故陈某的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陈某所持一审法院错误认定2021年8月20日由陈某签写“无疑意”字样的字条中所涉内容为“套餐外增加项目”以外的增项,导致其重复承担费用、戴某签写的施工增项并非涉案施工合同合理预期范围内的项目等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就陈某上诉要求甲公司支付拒不修复施工质量问题违约金问题,其主张依据施工合同12.6条的约定,甲公司应按该合同12.5条的标准给付其违约金。但上述条款约定的内容是质量不合格应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支付标准,并非拒不修复的违约金约定,故其该项请求缺乏合同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陈某上诉主张甲公司延误工期,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其一审中并未明确提出要求甲公司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双方二审中亦未就此达成调解,故对陈某该项主张,本院二审不予处理。​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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