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40-0988

案例中心
CASE
首页 > 案例中心 > 征地拆迁
400-0400-988
联系电话(节假日无休)
服务时间:9:00-18:00
联系邮箱:zhxlvsuo@163.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兆泰国际中心C座12层
中恒信胜诉 | 涉及商业秘密不予公开,郭稳波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责令重新答复

  中恒信胜诉 | 涉及商业秘密不予公开,郭稳波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责令重新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

 

  另,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在涉及第三方的情况下,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并不单纯取决于第三方是否同意,更要看是否确实涉及个人隐私以及是否因为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使个人隐私权进行必要的让渡。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涉及涉案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然被告告知原告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属于不予公开范围。原告认为,被告认定事实缺乏法律依据,未履行法定程序及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郭稳波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法院责令被告于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中恒信胜诉 | 涉及商业秘密不予公开,郭稳波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责令重新答复

 

中恒信胜诉 | 涉及商业秘密不予公开,郭稳波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责令重新答复

 

中恒信胜诉 | 涉及商业秘密不予公开,郭稳波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责令重新答复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本案中,原告申请的信息为“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请后向甲公司发出征询函,告知该公司就原告申请信息“提出同意公开或不公开意见,不同意公开要阐述“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据”。该公司在其回函中称:“我司认为相关内容涉及商业机密,且涉案项目已经交付,目前我公司正在办理解除该协议的相关手续,不同意公开此信息。”从《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规定看,在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下,之所以征求第三方意见系为保护第三方权益,第三方若不同意公开的应当负说明合理理由的义务,行政机关也应当对是否属“合理理由”进行判断。

 

  本案中第三方称涉及商业机密,但未有对如何涉及其商业机密作任何说明,而其所称的正在办理解除协议手续的意见亦显然不属于合理理由。被告在作出案涉回复时仅凭第三方简单述称涉及商业机密即予以采信,其征求第三方意见流于形式,未遵循《条例》对征求意见程序的严格规定。案涉告知书依据不足,应予撤销。

 

  法院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住建局于2023年8月8日对原告牛某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一);二、责令被告住建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于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牛某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扫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