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交付是房地产企业的最重要的主合同义务,在标准的格式文本中,对房企逾期交付房屋和逾期办理登记手续均赋予了购房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解除,应充分结合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违约行为的形态、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等因素综合考量。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方鹏鹏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举证责任分配,整理分析了商品房买卖中,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的5种情况,供大家参考。
1.商品房面积误差过大
针对误差提出解除合同也并不是存在误差即可解除,是需要超过法定的误差值。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含3%),在这个区间范围内是根据实际结算房价款的;而超出房屋面积绝对值比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开发商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30日内返还已付房价款并支付利息。
当然,即便是在超出3%的情况下,买受人也可以选择接受,即不退房。那么,在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3%以内的部分(含3%)由买受人补足,超出部分由开发商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2.开发商延迟交房
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延迟交房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若双方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履行。
3.开发商延迟办理房产证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4.开发商故意隐瞒真相
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5.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对于规划,在合同签订后,若涉及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绿地率、基础设施等内容进行变更,必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且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对于设计,变更内容若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况的,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供热及取暖方式等,同样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为在规定期限通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