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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孙惠律师:夫妻之间房产赠与行为的审判实务要点

夫妻间的房产赠与通常涉及到房产所有权的变更,这需要在房产登记机构进行过户登记,只有完成这一步骤后,房产的所有权才正式转移给受赠方,此时赠与方无法单方面撤销赠与。围绕这一点,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孙惠律师依托法律规定及裁判口径,提炼归纳了夫妻之间房产赠与行为的审判实务要点,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夫妻赠与房产已部分履行,对未履行部分是否可以撤销赠与的问题

实践中遇到一种情况,即夫妻一方将其所有的两处以上房产赠与另一方,部分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提出对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对于这类纠纷,应认定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尚未履行的部分,应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或者公证手续,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对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二、关于赠与合同中放弃任意撤销权条款的效力。

为防止赠与人反悔,夫妻在赠与房产合同中特别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此种约定是否有效?是否能够阻止任意撤销权的行使?

律师认为,赠与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受到一定限制,故应认定夫妻房产赠与合同中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有效。受赠人据此请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的,即使赠与房产未经公证,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三、关于因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夫妻赠与房产造成损失的,赠与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赠与合同是单方无偿合同,赠与人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受赠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因此双方的利益是不对等的。如果判令赠与人赔偿因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赠与标的物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失,无疑会扩大这种利益的不平衡。

 

四、关于对夫妻间赠与房产公证异议的救济途径问题

如果赠与房产已经过公证,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赠与人因此丧失任意撤销权。诉讼中,如果赠与人以公证有明显错误作为抗辩事由,主张行使任意撤销权。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赠与人的理由充分的,可以不采信公证书所证明的内容,支持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

 

五、关于法定撤销权的问题

本条规范的是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的情况,如果赠与房产已经变更登记,则原则上,赠与人不能再撤销赠与。但是,实践中,也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适用法定撤销权,以平衡双方的合法权益,比如,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合法权益的,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第663条规定,支持赠与人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如果双方在赠与合同中约定了受赠人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也可以援引法定撤销权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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