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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渠清律师:浅析贩卖毒品罪认定中的重要法律问题

贩卖毒品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毒品犯罪类型,准确认定某一种物质是否属于毒品,是保证涉毒品类案件准确定性、公正处理的前提。围绕贩卖毒品,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渠清律师结合法律要旨及举证责任分配,归纳解析了贩卖毒品罪认定中的重要法律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法定性是认定毒品的首要条件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据此,毒品至少具有三个特征:法定性、危害性(含成瘾性)和被滥用。其中,法定性(即被管制)是认定某一物质是否属于毒品的最重要特征,只有被国家明确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本文合并称为麻精药品)才能认定为毒品。这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二、关于用毒品抵债的定性

这种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出现。例如,甲曾向乙借过3000元,后甲提出用毒品抵债,乙表示同意。对此情形,由于甲的行为明显属于有偿转让毒品,故构成贩卖毒品罪。《2023年纪要》也明确规定,用毒品偿还债务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对乙,如果其拿到毒品后进行贩卖的,则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是用于自吸,则看毒品数量是否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入罪数量标准,达到的可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未达到的则不构成犯罪,按照吸毒行为处理。

 

三、交易双方一方为贩毒人员,另一方为吸毒人员的情形

这种情形下对贩毒人员一方所实施的互易行为可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如上所述,对于贩毒人员互易毒品的,要把其支付的毒品和换取的毒品累计数量,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对于吸毒人员,如果其持有的毒品数量没有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标准,则不能定罪处罚;如果互易前或者互易后的毒品数量达到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标准,则可以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四、购买毒品后退货情形的处理

1.对于卖方,即使毒品被退货,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

根据司法实务中的通常认识,只要为贩卖毒品而买到了毒品或者持有毒品准备贩卖的,即使尚未卖出,也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退货是卖出的毒品又回到卖方手上,故对卖方仍可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

 

2.对于买方,将毒品退货的一般不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因为这部分毒品已经退还给卖方,说明买方没有真正买到毒品,属于形式上曾经购买但实际上未买到的情形,不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对于买方只有这一笔毒品交易的,可以对买方认定为犯罪未遂。如果买方还有其他已经完成的毒品交易(上家可以是其他人),退货的毒品只是其中一笔,则全案属于犯罪既遂,退货的这笔可以单独作为犯罪未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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