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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劳金晶律师:离婚约定“债务归一方”就万事大吉?别踩这些法律陷阱

夫妻离婚时,为厘清财产纠葛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的情况屡见不鲜。不少人认为此类约定能彻底免除自身还款责任,实则常陷入法律误区。实践中,债权人仍可向原夫妻双方主张权利,离婚并非逃避债务的“挡箭牌”。对于此种情况,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结合法律条文及裁判规则,整理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责任承担要点,供大家参考。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详解

认定某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判断离婚后责任承担的核心前提。法律对此有明确界定,并非仅凭离婚协议即可变更。

1、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即“共债共签”原则。

2、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范围通常包括衣食住行、医疗、子女教育等必要开支。

3、共同生活或经营所负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不认定为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除外。

离婚债务约定效力边界

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其效力范围受法律严格限制,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这是保障交易安全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关键规则。

1、内部约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明确,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内部清偿义务,不得违约。

2、外部对抗限制。离婚协议的债务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即便约定由一方承担,另一方仍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能以离婚协议为由拒绝还款。

3、代偿后追偿权利。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依据离婚协议向约定的债务承担方追偿。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追偿请求,应予支持,保障履行了代偿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进一步明确了共同债务的法定清偿义务,离婚协议约定不得违背该强制性规定。

结语:

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归一方仅对夫妻内部有效,不可对抗债权人。夫妻共同债务需依 “共债共签”、家庭日常所需等法定标准认定,一方代偿后可依约定追偿,共同偿还为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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