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就范某与叶某、郑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案审理过程中,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李龙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面对多重维权困境,通过调整办案思路、挖掘案件核心突破口,最终助力当事人实现关键诉求,彰显了专业律师的实务能力与责任担当。


案情棘手:多重争议陷维权僵局该案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且属特殊性质房产,第三人未经原告同意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后续又过户至案外人名下。被告当庭提出多项抗辩,主张原告对房屋处置事宜知情且认可,双方不存在恶意串通情形,交易符合市场常规,同时质疑原告存在虚假诉讼嫌疑,案件举证与抗辩难度极大,初期维权陷入被动僵局。
接手案件后,李龙律师团队首先梳理原有办案思路,发现以“恶意串通”为核心主张面临举证标准严苛、被告证据反驳力度强的问题,继续沿用该思路胜诉概率极低。为打破困境,李龙律师决定调整策略,放弃单一聚焦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争议,转而深入剖析合同签订的真实目的与双方意思表示。通过反复研读案卷材料、核实交易细节,律师敏锐捕捉到被告与第三人关于合同目的的陈述存在矛盾,为案件突破找到关键线索。
李龙律师团队围绕新突破口展开密集工作。
一方面固定被告与第三人的陈述证据,证实二者签订合同的真实目的并非房屋买卖,而是为办理房产转商手续或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买卖”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另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规定,明确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核心法律依据,构建完整的维权逻辑链条,为庭审胜诉筑牢基础。
庭审中,面对被告的强势抗辩,李龙律师沉着应对、精准质证。他结合梳理的证据,清晰阐述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虚假性,指出双方陈述的矛盾点,同时援引《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论证案涉合同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而符合无效情形。律师的专业论述逻辑严密、依据充分,成功说服法庭采纳我方观点,否定了案涉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为办理相关手续,并非真实买卖房屋,该民事法律行为因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最终判决支持原告确认合同无效的核心诉求。尽管房屋因已过户至案外人导致恢复登记诉求无法实现,但关键诉求的胜诉已为当事人后续权益主张奠定重要基础。
李龙律师表示,此类涉及特殊房产、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合同纠纷,往往存在法律关系复杂、证据梳理难度大的特点。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及时调整办案思路,跳出固有维权框架,精准把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构成要件。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始终聚焦复杂民商事纠纷解决,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与灵活的办案策略,为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提供坚实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