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地拆迁直接关系被征收人的重大财产权益。实践中,征收程序失范、补偿标准偏低、违法强拆等问题仍较为突出。对于此类行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条文规定以及司法裁判规则,整理了征地拆迁法律审查要点,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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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程序合法性之司法审查
在司法审查层面,《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明显不当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刘鹏律师指出,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前负有对房屋权属、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审慎审查义务,仅以已签订补偿协议为由实施拆除,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构成程序违法。
02
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补偿评估程序同样受到严格规制。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不得干预;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权申请复核评估及专家委员会鉴定。刘鹏律师特别强调,评估时点僵化导致补偿明显不公的,被征收人有权主张重新评估。若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房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刘鹏律师认为,征地拆迁维权必须程序与实体并重。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人即应全面固定房屋原状、屋内物品等证据,妥善保存评估报告、补偿决定等法律文书。面对以“签约奖励”“最后期限”等名义施加压力的情形,须冷静核算整体补偿是否达到市场价格,切勿因短期利益放弃法定补偿。法律保护积极行使权利者,把握每一个程序节点,方能有效制衡不当征收,实现公平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