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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马彩霞律师: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纠纷的法律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领域,资质管理是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的核心制度。然而实践中,无资质主体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超越资质等级施工等乱象频发,由此引发的合同效力争议与责任划分问题成为司法实务的焦点。对于此类行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彩霞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规定以及裁判规则,整理了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纠纷的法律解析,供大家参考。

01

无资质施工合同效力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亦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进一步明确,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进一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借资质合同无效,出借资质方主张约定的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2

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规则

 
 

合同虽归于无效,但施工方的合法权益仍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工解释二》第三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参照其与建筑施工企业就支付工程款项的约定请求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的,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无权直接请求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

 

在质量责任承担方面,《建工解释一》第七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亦明确,借用资质施工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借用方与出借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既打击资质借用方“借帽子”行为,也惩治资质出借方“卖牌子”行为。

 


马彩霞律师指出,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纠纷的核心在于合同效力的审查与无效后果的处理。2026年6月施行的《建工解释二》对借用资质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更为系统的规定,不仅否定资质借用费的主张,还构建了“合同无效—费用否定—折价补偿”的规范结构。马彩霞律师建议,施工企业在承揽工程前应严格审查自身资质条件,杜绝借用资质或允许他人借用资质的行为;在发生资质纠纷时,应及时固定工程质量验收证据,依法主张折价补偿权利,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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