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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刘东岳律师:银行审慎经营规则的穿透逻辑与合规边界

金融严监管的常态化,使银行合规的焦点从形式审查转向实质风险控制。信贷资金违规流向限制性领域、股东与实控人不当干预经营,均指向同一法律命题:审慎经营规则如何被穿透适用。对于此种合规困境,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东岳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规定以及裁判规则,整理了银行审慎经营规则的穿透逻辑与责任边界,供大家参考。

 

01

资金用途的实质审查义务

 
 

银行对信贷资金用途的管控,并非合同附随义务,而是源于金融监管的法定审慎经营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明确列为审慎经营规则的核心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进一步要求商业银行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并对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严格审查”。此处的“严格审查”在规范性质上属于主动的、实质性的调查核实义务,而非被动采信借款人承诺。配套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亦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金融资产及股权等投资。上述规范共同确立了银行在贷款全周期内对资金流向的持续监控义务。一旦贷前穿透核查与贷后追踪流于形式,即可能构成对审慎经营规则的违反,触发《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行政责任,面临责令改正、罚款乃至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后果。

 

02

股东与实控人的穿透监管

 
 
 

传统监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单一对象,但风险往往发端于股权结构与治理层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的核心制度跃升,在于将“穿透式监管”正式写入法律,监管对象由机构本身延伸至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并从准入条件、出资义务、关联交易等方面设定约束性要求。这一转向的规范意义在于,股东资质与资金来源不再停留于形式披露,而是被纳入持续审查范围;违规关联交易、抽逃出资、隐匿实际控制关系等行为,可直接触发监管强制措施与个人责任追究。与之相衔接,若银行明知或应知借款人将信贷资金挪用于限制性领域仍予发放,相关借款合同可能因违反涉及金融安全的强制性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面临效力否定评价,银行不仅丧失约定利息请求权,还可能因过错承担相应损失。行政罚款、许可证风险与民事合同效力否定叠加,意味着穿透监管的法律后果已远超单笔业务的形式合规成本。

 


刘东岳律师认为,银行合规的实质命题已从“文本是否齐备”转向“风险是否被实质识别与控制”。无论是信贷资金用途的持续追踪,还是股东与实控人穿透审查,其规范内核均在于将审慎经营规则从机构层面的形式义务,转化为治理层面和业务层面的刚性约束。金融机构唯有将穿透逻辑嵌入贷前调查、贷中支付与贷后管理的全流程,并将股东行为监控与关联交易审查纳入常态化内控机制,方能在行政、民事与监管强制措施的多重评价中守住合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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