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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案例 | 犯贪污受贿罪,中恒信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贪污事实。2008年6月,被告人派至某电缆行业协会担任会长。被告人在担任电缆协会会长期间,将购买的公文包、眼镜、手机等私人物品共计10637元在电缆协会账内予以报销。2014年1月3日,被告人将该笔款项予以退还。二、受贿事实2004年8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1180元,其中现金34000元、手机4部价值15180元、购物卡价值12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退缴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被告人出庭参与二审庭审并发表了我方代理意见:1、因电缆协会的财产既有公共财产,也有非公共财产,属于混合财产,而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要求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故其不构成贪污,应属违纪行为;同时其涉案数额未达到贪污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应认定其不构成贪污罪。2、其在担任县粮食局局长期间,收受的财物价值不足3万元,不能认定为受贿。3、其于2008年单位报销手机两部时已调离粮食系统,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报销手机的6000余元,不应认定为受贿。4、证人证言证实1000元超市购物卡应属人情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5、苹果手机两部共计9180元应属人情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6、4000元超市购物卡应属人情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7、4000元超市购物卡应属人情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8、3000元现金应属人情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结果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告人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3418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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