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每一个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但是,出于各种各样的因素,有些企业却选择铤而走险,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并且,为了让员工觉得合法,设立种种名目或协议。今天,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就给大家列举五种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违法情形,希望对众多劳动者有所帮助。
一、试用期不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企业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二、让员工承诺弃缴社保
有一些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承诺书,写明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三、人事档案没到单位不缴纳社保
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人事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
实际上人事档案并非缴交社保所需条件,不能成为单位缓缴社保的理由。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四、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纳社保
一些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五、以支付补偿的方式取代缴纳社保
一些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会给员工发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