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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一审判决诈骗罪,中恒信张铮、陈玉琢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二审发回重审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初至12月22日,许某伙同任某,共同出资在某小区租住房屋,购置桌椅、电脑、手机、电话卡等物品,并通过兼职群发广告,招聘高某、李某等人为话务员,让话务员冒充“京东钱包”、“百度有钱花”等借贷平台客服,打电话给全国不特定人群,谎称可以办理贷款,让被害人添加指定的客服微信,客服以办理贷款需要激活费用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许某、任某从中抽取佣金。案件侦破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许某、任某等等伙同高某、李某等十二名话务员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务,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许某等人为主犯,高某、李某等人为从犯。

 

  2022年8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确认了许某等人犯诈骗罪,并根据情节,判处了不一的刑事处罚。

 

  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铮代理被告人高某,陈玉琢代理被告人李某提起了二审上诉。

 

胜诉案例:一审判决诈骗罪,中恒信张铮、陈玉琢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二审发回重审

胜诉案例:一审判决诈骗罪,中恒信张铮、陈玉琢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二审发回重审

 

  张铮律师、陈玉琢律师在仔细分析案件情况后发现,一审法院判决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一审法院认定高某和李某实施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行为属事实认定错误。

 

  (一)高某和李某并无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高某和李某在学习生活中因为清闲时想进行兼职,是通过学院兼职群找到的相关工作,整个案件是由另外三名嫌疑人积极组织谋划,高某和李某对犯罪行为本身并未认识到,并且高某和李某在工作中并非长期持续的进行,而是几次偶尔的进行,行为上并未有长期从事的主观故意,并且在实际的工作中也并不是想要自己占有受害者的钱财,并不具有诈骗罪的主观故意。

 

  (二)高某和李某并未构成共同犯罪。

 

  首先,此次事件是由另外三位被告人组织谋划,购置犯罪工具,以兼职的方式招聘高某和李某在其处工作,高某和李某在主观上没有与其他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故意,高某和李某在整个案件中并未起到引导和推动作用,且在一审中认定高某和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其次,高某和李某为在校学生,对社会工作了解不足,对在兼职群内收到的工作邀请未认真核实工作内容的合法性,上述事项超出了高某和李某社会经验的认知范围,且高某和李某与其他被告人在犯罪事实上无任何的意思联络。因此,高某和李某与其他被告不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二、一审法院认最终以诈骗罪对高某和李某进行定罪量刑属法律适用错误。

 

  高某和李某的收益未达到诈骗罪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由于高某和李某与其他被告并无任何意思联络,高某和李某不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另根据一审查明,高某和李某最终总共领取工资一千余元,因此,高某和李某的最终并未达到诈骗罪的量刑标准,遂不应对高某和李某以诈骗罪论处。

 

  高某和李某仅是想在兼职群里找一份工作,增长自己的社会阅历,却受到被告许某等人的诓骗,成为了他们违法犯罪的工具,高某和李某作为在校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对于危险的防范意识缺乏,才导致自己卷入这样的犯罪事件,被告许某等人从未向高某和李某表明从事的是违法活动,高某和李某也仅知道自己做客服打电话,此次案件高某和李某也是被诓骗的受害者。

 

  判决结果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胜诉案例:一审判决诈骗罪,中恒信张铮、陈玉琢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二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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