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于购买新房或期房,二手房以其价格低、地段成熟、可以立即入住等优势,同样广受购房人的青睐。但是,购买二手房,仍然存在房屋产权问题、房屋质量问题、合同问题、契税问题等法律风险。因此,购买二手房需要谨慎选择,仔细核实房屋的各项情况,并与卖方进行详细的沟通和交涉。
在本案中,原告购买被告房屋,在装修时,才发现存在多处质量问题。经原告与被告协商,未能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方鹏鹏律师团队马晓雅律师的帮助下,原告通过诉讼程序,达到获赔贬值损失的目的。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原告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应当知晓涉诉房屋因位于顶层存在顶层常见的收缩裂缝,此外原告明知涉诉房屋存在漏水情况,并对相应的维修费用进行了约定,故此部分裂缝属于双方在签订合同前明知的范畴,被告无需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是,涉案房屋亦存在超出上述范围的裂缝。
根据社会一般经验,该等裂缝会造成房屋的市场价值存在贬损。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应赔偿其在修复房屋前的贬值损失,并提交贬值损失报告。该报告系原告在诉前单方委托形成,并非证据类型中的鉴定意见,应按照私文书证的规则处理。该报告所依据的鉴定材料中不包含原、被告所签订涉及漏水的补充协议,故该鉴定依据的证据材料不全面。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在本案中,经释明后被告不对贬值损失申请鉴定。故本院根据裂缝的形成原因及影响程度,参考原告委托报告等予以酌定。
法院判决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六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贬值损失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