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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起诉舅舅争房产,张峥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获得房屋承租使用权

中恒信胜诉 | 起诉舅舅争房产,张峥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获得房屋承租使用权

 

  在我国,土地、矿产、海域等自然资源均属于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个人不享有所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法通过行使所有权的方式来自主地利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需要依法通过赋权的方式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上设立相应的用益物权来满足利用自然资源的需要。

 

  依照《民法典》第323条的规定,所谓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用益物权中最重要的形式之一就是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为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大部分的生产资料都是产自于土地中,所以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纠纷大量的存在日常社会经济生活中。

 

  本案中,因原告不同意搬离诉争房屋,想要拥有诉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将被告诉至法院。为维护自己的房屋承租使用权,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张峥律师的帮助下,被告胜诉,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恒信胜诉 | 起诉舅舅争房产,张峥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获得房屋承租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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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主张对涉案房屋有权居住使用,并认为被告只是作为家庭代表与公房管理单位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然而,《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和公房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均显示涉案公房的承租人为被告。故,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着实难以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张某预付),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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