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本案中,贾某与姜某于2019年2月2日登记结婚,2021年7月2日生一女贾某(女儿)。贾某、姜某于2022年4月分居,2022年10月,贾某起诉离婚,法院于2022年12月19日出具民事判决书,驳回贾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现上诉人贾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肖静律师的帮助下,法院驳回贾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涉案纠纷所做认定处理是否恰当及贾某上诉请求应否予以支持的问题。
婚姻关系能否解除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本案中,贾某与姜某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不持异议。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关于贾某(女儿)抚养问题,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贾某(女儿)尚且年幼,且其现与姜某共同生活,一审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在案证据及本案实际,确定贾某(女儿)由姜某抚养及确定的相应抚养费数额并无不妥,符合本案实际,对此本院予以维持。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关于诉争39万元的性质问题。贾某主张该款项系购房出资款,姜某对此予以否认,因贾某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该款项系购房出资款,且二人在婚后亦未出资购买住房,故对贾某该项主张本院难以支持。一审法院综合在案证据及本案实际,认定该款项系彩礼性质并无不妥。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但本案中该彩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返还情形,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贾某要求返还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对此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姜某父母婚前转账的34万元,因该款项并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不予分割并无不妥。贾某主张分割该款项缺乏相应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诉争姜某单位发放的229774元慰问金问题。本案中,该款项系姜某在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时期内得以继续谋生、减少生存风险的一种经济扶助,该款项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款项系姜某的个人财产并无明显不妥,对此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贾某名下银行存款87000元以及姜某名下银行存款743226元分割问题,一审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原则予以分割并无不妥,且双方对此均未提出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贾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150元,由贾某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