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当中,寻衅滋事罪是最常见的罪种之一,而要认定构成此罪,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地步。为帮助大家清楚了解寻恤滋事罪,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方鹏鹏律师为大家整理了4个常见的寻恤滋事的辩护要点。
1、犯罪动机(主观)
需要以“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为犯罪动机。
因此犯罪嫌疑人出于正当理由,就算实施了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相类似的行为,也应该从“主观动机”上切入组织无罪辩护。一些被侵权的受害者在维护自身权利中存在着一些不当的行为,已经被不少法院认定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这才是对寻衅滋事罪的正确理解。其实,寻衅滋事罪是用于打击“耍流氓”,而不是打击不规范的维权行为。
2、豁免条款
寻衅滋事罪有个“豁免条款”,那就是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不认为是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有关部门制止或处罚后继续寻衅滋事行为的除外。
只要符合“豁免条款”的两种情形,都可以进行据理力争。邻里纠纷、经济纠纷之类,应该引导冲突双方合理解决,而不是通过寻衅滋事罪的滥用来进行压制。
3、情节性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这说明只有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行为,才会从违法升格为犯罪。那些没有严重情节的寻衅滋事行为,可以做无罪辩护。
尽量从犯罪的档次降格处理违法行为即可。
4、公共秩序
寻衅滋事罪严格意义上是一种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因此是否破坏公共秩序就属于本罪构成要件。
公共场所的性质、重要程度、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就成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评判标准,第一层:那些不属于“公共场所”的显然不构成本罪。第二层:那些虽然属于“公共场所”,但严重程度达不到“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该坚持无罪辩护。
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演变而成的“口袋罪”,牢牢框住口袋罪,把口袋罪的拿捏得死死的,才能避免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生活中大家如果遇到了类似案件,一定要及时向专业律师团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