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重要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明确规定,对于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提请人民法院审理裁定,人民检察院负责全程法律监督。围绕减刑假释在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郭稳波律师为大家做观点解析。
一、犯罪分子非经法定流程是不得减刑、假释的。减刑、假释的法定流程如下:
第一步,服刑人员需要提出减刑、假释的申请。
监区告知服刑人员申请减刑、假释需要具备的条件,服刑人员认为自己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只有服刑人员本人可以提出减刑、假释的申请,其家属无权代为提起。
第二步,服刑人员所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
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4修订)》第二章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分监区或未设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由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
第三步,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
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减刑、假释案件予以立案,并将有关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对于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书面审理或开庭审理,但是有《减刑、假释规定》第六条列举的六条情形的,则应当开庭审理。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后的一个月内审核裁定。
第四步,人民检察院进行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减刑、假释裁定书之后的20日内,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可以向人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法院在收到纠正意见后的一个月内会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犯罪分子被假释之后,并不意味着其彻底恢复了自由身,还要顺利经过假释考验期间。
假释的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在假释考验期间,如果没有《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才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直至此时,犯罪分子的刑罚才算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