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侵权与工伤的交叉赔偿问题,法律上称为竞合,即一个行为同时触发了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受害人与肇事人之间的侵权赔偿法律关系;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赔偿法律关系。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磊律师就涉及工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争议案件,进行了律法裁定及观点解读,以供读者阅读。
1.支持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
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并行不悖,受害方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2.支持医疗费以外的项目双重赔偿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的,医疗费用依法由该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如果与医疗相关的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则受害方的主张不受约束。
3.支持误工费双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仅规定不支持医疗费的双重赔偿,并不包含误工费。
侵权法律关系中的误工费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概念、性质、计算标准等均不一致,不属于重复请求,不支持侵权方免除或扣减误工费的赔偿。
4.支持丧葬费双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仅规定不支持医疗费的双重赔偿,并不包含丧葬费。
5.不支持误工费双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因此受害人不能因为一个损害行为获得重复利益。
6.不支持丧葬费双重赔偿
对于直接损失或重复(竞合)项目不支持双重赔偿,侵权赔偿中的丧葬费和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属于同一性质,因此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受害人已经从侵权方或者工伤保险中的一方待遇获得重复项目赔偿的,不再支持其他方的赔偿。
7.不支持重复项目的双重赔偿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损失填平”以及不能因同一损害而获得法外利益的法律原则,对于直接损失以及重复(竞合)项目,如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不支持双重赔偿。受害人已经从侵权方或者工伤保险中的一方待遇获得重复项目赔偿的,不再支持其他方的赔偿,尚未获得足额赔偿的,支持其他方补足差额。
8.不支持侵权与工伤竞合时同一责任主体的双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同时又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侵害人必须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才可获得双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