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普”数据显示,我国就业总人口中,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已超过6600万人,占比达到8.8%。招聘平台“前程无忧”此前发布的《2022老龄群体退休再就业调研报告》显示,68%的老龄群体在退休后仍有强烈的就业意愿。“退休人员再就业”群体不断扩大,但他们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也日渐凸显。围绕“退休再就业”这一现状,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磊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处理,对此类事件观点和维权路径做了律法分析。
一、区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退休人员用工按特殊劳动关系处理的做法。
已届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区分为是否享有基本养老待遇两种情形,其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则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超龄”劳动者再就业的权益保护与参考借鉴
随着“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的不断热议,“超龄”劳动者退休返聘、退休后再就业等用工争议日趋增多,欠薪、维权难的案例此起彼伏。
劳动者方面:
1重视书面合同签订。“银发一族”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若决定继续就业,个人就应当明了书面合同签订的法律意义。在再就业或者退休后选择继续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明确工作性质、报酬以及各类保险问题并进行书面固定,避免通过口头协议约定相关事宜导致后续举证困难。
2重视证据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再就业,个人应当保存好各项工作材料。若因各类原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应当保存好工资流水、日常管理人员安排工作任务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等资料。
用人单位方面:
1.主动承担起诚信用工之责,规范招用流程,在招用或者续聘过程中及时告知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签署的法律区别。
2.谨慎审查用工人员信息,源头防范信息不对称产生的纠纷。
三、法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