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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研究 | 郭稳波律师:互殴行为中正当防卫的律法界定

  沸沸扬扬的高铁掌掴事件后始终充斥着各方言论,引发了人们对互殴还是正当防卫的争论。必须指出的是,关于“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区分,并非绝对泾渭分明。遭遇此类事件,怎样做才能避免有理变无理?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郭稳波律师再次梳理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内在价值,以对互殴行为中的正当防卫有正确的认识。

 

中恒信研究 | 郭稳波律师:互殴行为中正当防卫的律法界定

  一、正当防卫的条件

 

  互殴行为一般多具有预谋性,正当防卫行为一般多具有突发性,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迫采取措施进行抵御或者反击。互殴行为具有主动性和不法侵害性,互殴行为人主观上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并积极追求或放任对方伤害结果的发生。正当防卫行为则具有被动性和防卫性,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行为往往表现出防卫性和一定的节制性。

 

  我国法律对于正当防卫的标准有着严格的界定,并非被打后还击行为均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项条件:

 

  一是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二是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三是防卫对象,即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四是防卫意图,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有防卫认识和意志。

 

  五是防卫限度,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二、互殴与正当防卫的边界界定

 

  互殴和正当防卫的核心区别,在于前者是“不正对不正”,而后者是“正对不正”,法律对此设立法条的本意,是为了让暴力者不敢施暴,而并非是让被暴力者不敢还手。根据《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被打之后能否认定为互殴,要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在行政法体系内,判断后动手的行为人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应当以适时、适度、适量为原则。公民遭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侵害行为时,如果采取的抵抗行为主要目的是帮助自己摆脱侵害,并符合比例原则,则其造成对方轻微伤害的行为不具有侵害意图、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当被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

 

  三、遇到类似情况

 

  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并不倡导“以暴制暴”,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首先要保护好自己,一旦受害者动手“硬刚”导致矛盾激化,可能会受到二次伤害。

 

  如果我们遇到此类危害小的事件,可以第一时间寻求帮助,积极联系工作人员维护秩序,视情况判断是否需要报警、验伤,尽量避免矛盾再次升级;如果已受到伤害,可进行报警处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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