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有醉酒驾驶机动车情形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小区内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犯罪吗?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可能构成犯罪吗?面对社会生活出现的新产品、新形势,酒驾哪些情形可能入罪?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震、薛沼鑫律师整理了醉酒涉及的若干具体情形、相关观点、关联法条供大家参考。
一、裁判规则
1.醉酒后在开放式小区内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要旨】行为人醉酒后在开放式小区内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该类小区内的道路应认定为公共道路,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构成危险驾驶罪。
2.超标电动车不应认定为机动车,醉酒驾驶该车辆的行为不应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要旨】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以此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3.车辆所有者在明知行为人醉酒后,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案例要旨】行为人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醉酒后仍然坚持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车辆所有者在明知行为人醉酒后,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根据法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在酒驾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又饮酒致使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要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在等待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抽取血样前又饮酒,致使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司法观点
1.醉驾案件如何认定“道路”及“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本罪发生地必须是“在道路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各单位,如校园、小区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都应当认定为“道路”。
2.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醉酒驾驶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有关方面在认定时多会综合考虑电动自行车对群众生活的影响,电动自行车发展不规范的深层次原因,道路的状况以及行为人醉驾电动自行车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