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时,除用人单位应缴纳的部分外,由此产生的利息及滞纳金,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有关社保的法律知识,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磊律师为大家做了如下整理,供大家学习。
一、缴纳社保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均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并不因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的任何私下约定而免除。即使双方签订了相应的协议,该协议也因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仍需补缴相应的社保费用。
二、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的,社会保险机构有权加收滞纳金或者处以罚款。本应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金而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若用人单位未代扣代缴而产生的滞纳金,应由用人单位负担。”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未依法就劳动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社保机构均可以依法向缴费单位加收滞纳金,而且该滞纳金只是针对缴费单位征缴,并未赋权社保机构对劳动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加收滞纳金。
三、职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的,滞纳金应由谁承担?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因此,多数法院认为,代扣代缴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承担的费用,同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协议而免除。不论未缴纳社保费的具体原因为何,用人单位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滞纳金均应由其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