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应当进行的调解。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进行的调解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般来讲,针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法院进行的调解会有三种结果:
第一种,调解和好,原告撤回离婚诉讼;第二种,协议离婚调解,就解除婚姻关系还有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债务的处理问题达成协议,由法院制作调解书;第三种,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对离婚案件做出裁判。
本案中,原告离婚提起诉讼,并要求两名子女归原告抚养。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肖静律师团队王莉律师的代理下,达成调解,夫妻双方各获得一个孩子的抚养权,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
调解结果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与被告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原、被告享有探望权,可每周探望一次,具体探望时间为每周六9点至周日18点;三、原、被告一致同意,双方名下位于太原市大同路某房屋归被告所有;原、被告一致同意,双方名下位于解放北路某房屋归原告所有,该房屋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的剩余房贷由原告承担;四、原告补偿给被告35万元,上述款项分十二期支付,前十一期自2023年7月起至2024年5月,每月28日前支付29000元,最后一期于2024年6月28日前支付31000元,合计35万元若原告有任意一期未按约定履行,被告有权就未履行之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五、双方均认可无其他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六、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就本案了结纠纷;七、若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对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