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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无牢固感情基础,肖静律师帮助当事人离婚获得孩子抚养权

中恒信胜诉 | 无牢固感情基础,肖静律师帮助当事人离婚获得孩子抚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双方婚前没有感情基础,草率结婚,俗称“闪婚”,婚前双方没有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双方若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存在家暴或者法定感情破裂情形,符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应当判决离婚。

 

  本案中,因双方婚前未建立起牢固的感情基础便仓促结婚,婚后双方在性格、生活习惯、育儿乃至对待老人方面差异较大,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孩子抚养权问题,双方均希望孩子由自己抚养。最终,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肖静律师的帮助下,法院判决离婚,孩子抚养权规女方所有。

中恒信胜诉 | 无牢固感情基础,肖静律师帮助当事人离婚获得孩子抚养权

中恒信胜诉 | 无牢固感情基础,肖静律师帮助当事人离婚获得孩子抚养权

中恒信胜诉 | 无牢固感情基础,肖静律师帮助当事人离婚获得孩子抚养权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家庭关系的基础。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本案中,双方均具有直接抚养吴某的意愿和条件,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吴某自出生后至今一直跟随被告共同生活,同时考虑原、被告的工作情况,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本院认为吴某由被告抚养为宜。法律义务的抚养费足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医疗、教育及生活即可,但这并不妨碍有经济能力的父母为其提供更好水平的经济保障。综合吴某必要的费用支出情况以及原、被告的收入情况,本院认定原告每月支付吴某抚养费3200元。双方关于吴某的探视问题,本院参照双方的意见进行判决。

 

  法院判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婚生子吴某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22年12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吴某抚养费3200元至吴某年满18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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