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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研究 | 劳金晶律师:企业具备破产原因的司法认定

  所谓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此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但债务人企业未偿还债权人的债务的,法院不能当然裁定受理该债权人对债务人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结合法律知识及实际办案经验,为大家梳理整合了企业具备破产原因的认定。

 

中恒信研究 | 劳金晶律师:企业具备破产原因的司法认定

 

  一、债务人企业负有证明其资不抵债的举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企业资产是否能够清偿全部债务,可由债务人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予以证明。债权人作为非债务人企业的管理者,一般很难提供前述资料。法律规定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法院要求由债权人提供前述材料,誓必导致债权人“举证不能”,致使“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不被受理破产清算。

 

  二、债务人企业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不影响其具备破产原因

 

  “账面资产”不等同于债务人企业实际能使用的资产,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无法清偿债务的原因有如下几种:

 

  1.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

 

  结合清算的实践,一般是有4种导致账面资产无法变现的原因:

 

  (1)因证据不足、诉讼时效经过、无法联系债务人等原因,无法进行追收;该类账面资产多为合同之债;(2)债务人企业的债务人愿意清偿,或已获得生效的裁判文书,但债务人企业的债务人无还款能力,无法清偿;换言之,该类“账面资产”仅是一个数字;(3)该类账面资产非现金资产(如公司股权等),经数次拍卖后流拍,无法变现;(4)该类账面资产因其他原因(如存在争议的不动产权、下落不明的动产等),无法处置。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

 

  法定代表人是债务人企业的代表人,代表债务人企业行使权利。当债务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的,将导致债务人企业“群龙无首”,很难运营下去。没有运营的企业很难增加利润,反而徒增债务,可以认定该企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企业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清偿债务,除非债务人企业有故意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否则,该债务人企业即使拥有巨额的账面资产,也基本没有清偿债务的可能性,换言之,债务人企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应提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以证明债务人企业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

 

  假设债务人企业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的,即使现在是“资大于债”,长此以往,在未来的某个时间起,即会“资小于债”,放任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而持续产生新的债务,会损害原有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当债务人企业账面资产大于负债,无法清偿债务的,仍能够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三、企业已进行清算,不影响法院裁定受理对其破产清算的申请

 

  债务人企业已自行清算的,债权人是否有权对其申请破产清算呢?答案是肯定的,债务人企业自行清算的,并不影响法院审查权利人对其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法院对该债务人企业进行审查,债务人企业具备破产原因的,即使清算组没有故意拖延清算、违法清算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情形的,法院也可以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债务人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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