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协议离婚时,应当对子女抚养及抚养费支付和抚养权行使方式等进行约定。如果在夫妻协议离婚时,未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子女要求未直接抚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吗?对此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尹雅群律师认为,在离婚协议中没有载明子女抚养费如何处理的情形下,首要任务是查明协议中双方基于何种情形作出了何种意思表示,是离婚协议遗漏抚养费负担问题,还是协商一致暂不处理,亦或是由直接抚养方自行负担。
根据《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就家事案件而言,法院在审查和确定离婚协议双方的意思表示时,应当充分考虑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婚姻的不可逆转性和生效协议的法律拘束力。因为离婚协议是基于夫妻双方在不违背法定义务前提下的“意思自治”,基于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统筹安排,就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身份关系和财产分割事项达成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在协议经双方签字、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后,双方的夫妻关系随即解除,并且不可逆转。在二人今后发生争议、一方以离婚协议提起诉讼时,协议的内容往往会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在通常情况下,作为离婚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子女抚养费问题被协议双方遗漏的概率微乎其微。
实际上,离婚协议中未载明抚养费的真实原因,往往是一方以其在抚养权及财产、债务问题上的让步,换取了对方自行负担抚养费的妥协。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协议一方先以抚养费自行负担作为条件来争取直接抚养子女,待协议签订后又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因此,为维护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离婚协议中没有载明抚养费的负担问题时,应当首先推定对方无须支付抚养费。
但是,上述推定并不意味着直接免除了该方的抚养义务。在子女有证据证明直接抚养人的经济状况出现重大变故,以致无法维持其教育、生活、医疗的基本需求时,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法院应当酌情判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自判决作出之日起支付部分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