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肖静律师结合法律法规及实际办案经验,围绕夫妻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问题进行了整理解析。
一、婚内抚养费定义
婚内子女抚养费,即夫妻关系存续但双方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第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抚养费数额计算标准
婚内子女抚养费为每月固定收入的20%-3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民)发[1993]30号)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上述法律规定应同样适用于确定婚内子女抚养费。
三、裁判要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可以视为另一方的共同抚养,可认定另一方也履行了抚养义务,子女没理由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但是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实际上是处于分割状态,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财产,其财产状态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各自的财产关系相似,故出于最大化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可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并未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追索抚养费。如果双方最终离婚,既可以要求法院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也可以要求另一方一并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给付的子女抚养费。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