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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研究 | 丁磊律师:“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

  “临时工”是形成于《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前相对于企业正式工的一个概念。《劳动法》实施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磊律师经过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结合法律法规,梳理解答了“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研究 | 丁磊律师:“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

 

  首先,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法规、规章、政策认定。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即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临时工”是形成于《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前相对于企业正式工的一个概念。

 

  《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劳动法》实施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最后,“临时工”与“正式工”身份不是区分劳动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标准。

 

  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进一步明确,“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实践中,一般以此作为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临时工”身份不再具有法律关系认定的意义,是否成立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具体情形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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