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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研究 | 崔继梅律师: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主观故意的判定

中恒信研究 | 崔继梅律师: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主观故意的判定

 

  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要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或者恶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对于故意与恶意的关系以及如何认定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作出了规定,对于正确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与此同时,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就如何准确认定侵权人主观故意的问题,仍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统一的问题。本期内容,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崔继梅律师就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主观故意的判定为大家作讲解。

 

  故意与恶意的关系

 

  根据《惩罚性赔偿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意包括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恶意。由此平息了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就故意与恶意如何区分、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究竟应为故意还是恶意的争论。

 

  就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而言,并不是所有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只有主客观方面均较为严重的行为才可以适用。而不正当竞争和侵害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对主观状态门槛的不同,决定了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也应有所区别。构成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侵权,一般只要有过失即可,故意属于主观上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则要求竞争者主观上存在故意,过失一般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是主观上比故意更为严重的行为,可以说是恶意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否则,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无法体现出与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主观过错上应当具有的程度差别。

 

  明知内容的界定

 

  崔继梅律师认为,认定侵权人主观上具有故意,需要证明侵权人明知其行为能够产生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结果,仅仅知道他人存在知识产权并不足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

 

  首先,过错的本质在于对行为不法性的认识。

 

  侵权行为的构成应满足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其中,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无论故意还是过失,都要求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也就是说,行为人之所以要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在于其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实施的行为具有不法性。唯有如此,对行为人施加民事责任才具有正当性。

 

  其次,知道权利的存在与相关行为是否会产生侵害知识产权的后果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知识产权与物权等财产权的不同之处在于,知识产权具有非物质性,其权利并不像房屋、土地那样具有明确的边界范围。而侵权判断过程中,作品实质性近似、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技术特征等同等概念进一步增加了侵权判定的不确定性。知识产权权利边界的不明晰和侵权判断的不确定性都决定了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知识产权与其是否明知相关行为是否属于侵害知识产权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不适宜认定主观故意的行为类型

 

  根据《惩罚性赔偿解释》第三条规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故意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因此,主观故意作为行为人的内心状态,主要还是通过具体案件中表现于外的事实综合判断。关于故意的认定,该解释主要从正面规定了可以认定具有故意的情形,但从反面明确哪些行为不适宜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结合上文的论述,崔继梅律师认为,如果属于以下情形,不适宜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第一,仅落入知识产权专用权以外禁用权范围的侵权行为;第二,特定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裁判标准不统一的;第三,落入权利人专用权的侵权内容系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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