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后,大部分车主都会给爱车上保险,买一份保障和安心。但还是有可能遇到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情况。车辆保险分为两种——交强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商业险:包含三者险、盗抢险,车损险等多种。三者险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期内容,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尹雅群律师,就为大家汇总了五种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可能拒赔的情况。
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证的第三人,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责,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或者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对受害人人身损害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对商业三者险部分,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驾驶者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财产损失、商业三者险部分有权拒赔。
另外,出借人在出借车辆时未审查对方驾驶资格情况,存在一定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买了新车并办理投保手续后,在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责,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保险单涉及“次日00:00时起生效”的部分为固定内容,导致投保人在自缴纳保费起至次日零时止这一时间段内无法获得保险保障,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
因此,该保险单中关于保险责任期间的条款应被认定为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单方面决定加入,免除己方责任,排除投保人权利,如果保险公司未经提示说明义务,则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责,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
投保商业车辆保险的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因变更用途后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未及时年检,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条款属于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应当只限于车辆未按规定检验增加事故发生概率或造成事故发生原因的情况。
此种情况需要判断车辆未年检和发生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果经公安机关检验,车辆未年检而存在性能问题,具有安全隐患,从而增加事故发生风险,则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如果经公安机关检验发现车辆不存在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是由他方未按照规定操作等原因造成,那么可以证明事故发生和车辆未年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获得保险理赔,让他人伪造刮蹭现场,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保险理赔以真实发生的意外事故为前提。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并报警等候交警部门的处理。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杜撰事故原因、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等,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非上述特定人员实施相关骗保行为,则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