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通俗意义上为欠钱不还的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拒不偿还的债务人,或者是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执行的强制措施,但是由于执行难的问题,近几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限制老赖的措施。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刘子曦律师总结现有的相关措施进行如下汇总。
一般财产的强制执行
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不动产;
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等动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权;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票: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特别是可流通股票;代办股权转让系统(俗称“三板”)股票;
6.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存款;
7.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仓单、提单对应财产;
8.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基金份额;
9.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
10.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金银等贵重金属;
1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矿产权益;
1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1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
1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法院裁判权益;
15.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
16.凡被执行人名下之财产均可执行(特殊情况、特殊标的除外)。
部分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1、执行唯一住房。
2、执行无证房产。
3、执行被执行登记在他人名下之房产。
4、执行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
5、执行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及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等财产。
6、执行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
7、执行预售商品房。
8、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
9、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10、执行离退休人员离休金或退休金。
11、执行住房公积金。
12、执行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
13、执行子女名下财产。
14、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
15、执行财付通内之财产。
16、执行支付宝内之财产。
17、执行抖音等网络平台内财产。
特殊行为禁止
1、禁止出境。
2、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
3、发布“限驾令”,限制驾驶非营运小汽车。
4、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
5、坐火车出行将被“人脸识别”锁定。
全方面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
a)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b)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c)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d)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e)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f)旅游、度假;
g)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h)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i)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3、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4、任职资格限制。
a)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b)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c)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d)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e)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f)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g)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h)入伍服役限制等。
5、准入资格限制。
a)包括海关认证限制。
b)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
c)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6、荣誉和授信限制。
7、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a)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b)使用国有林地限制。
c)使用草原限制。
d)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8、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9、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
10、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11、限制网签备案等不动产交易行为。
12、限制开立新的银行账户和微信支付账户。
13、对被执行人账目进行审计。
1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