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提出企业破产申请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特定情形下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企业申请破产,经营者可能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两方面,一个是对于公司乃至股东的赔偿责任,另一个则是禁止在其他公司担任相应职务的责任。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结合公司治理制度以及实际案件处理经验,就企业破产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与义务等问题进行探析。
一、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配合的事项
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在公司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法定代表人需配合完成以下事项:
1.法定代表人应当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待法院指定公司管理人后,配合管理人进行上述财产及资料的交接。
2.对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债权债务等情况,法定代表人一般较为清楚,此时需要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配合回答有关询问;
3.法定代表人需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法定代表人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亦对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破产时妥善保管公司财产、印章、账簿等文书材料的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
二、存在恶意行为且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追究法代责任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法定代表人如果存在恶意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此种赔偿责任的前提是:
1、在破产法规定的法定期间内从事了偏颇性转让或欺诈性转让的违反破产法规定的行为;
2、管理人依诉讼方式撤销了以上行为,从而确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填补责任的范围。
三、若法定代表人同时为企业股东,应以未缴纳出资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还是股东,那么对于应当缴纳但未缴纳的出资部分,在公司破产或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况下,作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未缴纳出资部分对应的清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