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是《民法典》合同编的核心内容之一,在签订一份合同时,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那么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主张哪些违约责任呢?我国《民法典》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分别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承担定金责任。本期内容,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刘星雨律师梳理了违约责任相关法律规范,以期对读者有所裨益。
一、继续履行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该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包括非金钱债务的履行。
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1、金钱债务
金钱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因此金钱债务原则上不发生履行不能的问题,违约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针对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金钱债务的请求作出抗辩。
2、非金钱债务
对于非金钱债务,有条件地适用继续履行,在特定情形下,对于守约方的合同继续履行请求权应不予支持。
3、继续履行与迟延履行违约金可以并用
典型的如借款合同违约责任,债权人不仅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支付本金和原借期内约定的利息),而且可以要求债务人就迟延还款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
二、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旨在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如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也称损害赔偿,在民法上包括违约赔偿损失、侵权赔偿损失及其他的赔偿损失。本文所称的赔偿损失,仅指违约赔偿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即违约金)。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法定赔偿损失,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四、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性(缔约时确定)、从属性(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附条件性(以损失的发生为条件)。
五、承担定金责任
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合同履行与否与该定金的得失有关,使当事人产生心理压力,从而积极履行债务,以发挥其担保作用。
违约定金,则是以定金担保合同的履行,收受定金的当事人若不履行债务,则需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587条即是关于违约定金的规定。
《民法典》第587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