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但需熟知的是加盖假章的合同在一定情形下也有法律效力。就合同效力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莉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裁判指引,进行了问题探析和观点阐述,供大家参考。
一、盖假公章的合同效力
盖了假公章的合同就一定无效吗?如何确定合同效力?
假公章并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盖假章的法律效力不仅与公章真假有关,更与盖章人有密切关系。在实践中,签约人既可能与公司无关,也可能是公司员工、高管或法定代表人,因而效力问题需要分以下几种情形讨论。
1.签约人系无代理权的人。无权限人伪造印章,以公司名义对外使用印章,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则公司不承担责任,合同无效。与公司无关的人,本身不具备权力外观,不能代表或代理公司行使职权,其使用伪造的公章当然不会产生法律效力,也无约束力。
2.签约人系公司员工。《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只要有证据证明公司员工或代理人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未超越职权范围),即便盖假章,同样也应认定合同有效。
3.签约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要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签字甚至盖假章,但交易对方不知道该法定代表人盖假章且出于善意,即便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违反公司章程与内部决议等,也应认定合同有效,由公司作为合同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维权途径
如法人以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应如何维权?
很多时候,合同是由一方或者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此时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即要对对方代理人身份、有无代理权、代理权限范围、期限等等进行必要审查,同时保留相应证据。
如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合同相对人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催告履行。合同相对人有权向公司发出催告履行义务通知书,限期履行合同义务。
2.仲裁或诉讼。如业主和物业公司不能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的,业主亦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进行维权。